滯期費是指非因承運方的過錯,租船人因未能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完成貨物裝卸作業,產生的船舶延誤而向承運方支付的約定款項。速遣費是指由于裝卸所用的時間比允許的少,而由承運方向租船人或發貨人或收貨人按事先約定的費率支付的款項。
滯期費和速遣費既有在裝貨港發生的,也有在卸貨港發生的。通常,約定滯期費和速遣費對于鼓勵承租人提高效率,縮短船舶在港停留時間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那么,滯期費、速遣費是否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海關總署213號令”)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而上述滯期費、速遣費屬于運輸相關費用范疇,但要根據進口貨物在卸貨港“起卸前后”這一碼頭作業節點進行區分界定。
下面,本文試以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成交方式為例就境外裝貨港和到我國卸貨港發生的滯期費和速遣費是否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有關情況進行分析:
1.在國外裝貨港發生的滯期費。由買方實際承擔的裝貨港發生的滯期費屬于進口貨物“起卸前”的費用,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支付,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2.在國外裝貨港發生的速遣費。發生在境外裝貨港的速遣費是裝貨時間少于預計時間而獲得的費用返還,并且發生在“起卸前”的運輸相關費用,故應從總運費中扣減,不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3.在我國卸貨港發生的滯期費。如果貨物實際卸貨開始時已經發生滯期的,屬于進口貨物“起卸前”發生的費用,故此種情況的滯期費全部都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如果貨物實際卸貨開始時尚未發生滯期的,這種滯期費屬于進口貨物“起卸后”發生的費用,故不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4.在我國卸貨港發生的速遣費。由于卸貨港發生的速遣費發生在進口貨物“起卸后”,所以速遣費不能從總運費中扣除,故不應從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扣減。